陕西公积金复议过程
一、申请复议
1. 提交申请:当事人应当向陕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公积金中心”)提出书面复议申请。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工作单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;被申请人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等基本信息;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和事实依据;申请复议的日期。
2. 材料准备: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复议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,如身份证明、公积金缴存证明、购房合同、贷款合同等。证据材料应当真实、合法、充分,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。
3. 申请期限: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。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,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,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复议申请。
二、受理复议
1. 公积金中心收到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。审查内容包括: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;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公积金中心的复议范围等。
2.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,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,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。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,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三、复议调查
1. 公积金中心应当组织调查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调查。调查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,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,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。
2. 调查过程中,调查人员可以向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,查阅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、资料。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,不得隐瞒、伪造、篡改证据。
四、复议审理
1.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议审理。审理过程中,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对案件进行全面、客观、公正的审查。
2. 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组织听证。听证程序应当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复议决定
1. 公积金中心在审理结束后,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、证据和法律适用,作出复议决定。复议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工作单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;被申请人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等基本信息;复议请求;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;复议决定的依据;复议决定的内容;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。
2.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。
六、复议决定的执行
1.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,按照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2.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